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司法处遇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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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小燕 宋玉敏[1] 张子刚 

机构地区:[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8年第1期58-63,共6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及其对少年事件的司法处遇制度已经践行多年,形成了鲜明的特点。大陆地区专门机构的建制以及司法处遇制度的完善能够从中获得有益启示,应当提升司法处遇制度主体的专业性,赋予其“先议权”,厘清司法处遏制度的对象,坚持司法处遇制度方案的个别化,推动司法处遇制度向综合性与全面性发展。

关 键 词:司法处遇 制度主体 少年事件 台湾地区 少年法院 专门机构 大陆地区 个别化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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