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能否成为集资类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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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增宝[1] 蔡青希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华中师范大学

出  处:《中国审判》2018年第2期102-10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回放 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何雪峰在浙江省湖州市,以似或其开办的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随缘公司”)等名义,通过个人、公司相互担保或用随缘公司项目的有关房产、车库作抵押等形式,打着资金周转、投资经营的旗号,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头等方式发布集资信息,在公司出纳即同案被告人朱红阳的协助下先后向10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及湖州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州信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94500余万元,造成损失累计人民币8400余万元。

关 键 词:典当行 犯罪被害人 集资 同案被告人 有限责任 资金周转 湖州市 投资经营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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