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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海关》2018年第6期54-55,共2页

摘  要:根据《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三中第二款规定:“只取得报关资质的企业或者只取得报检资质的代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将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因此,企业自2018年6月1日起,通过“单一窗口”补录信息后,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

关 键 词:代理报检 热线 海关总署 资质 企业 报关 第二款 公告 

分 类 号:F760.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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