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幼师虐童案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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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刚[1] 

机构地区:[1]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8年第2期40-41,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幼儿园教师虐待幼童案频频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虐童行为,我国刑法适用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笔者试结合典型案例就幼师虐童案的法律定性及处罚问题略陈管见,仅与同仁探讨。

关 键 词:法律定性 幼师 幼儿园教师 社会福利院 刑法适用 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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