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与抵押权分离之救济途径  被引量:1

Relief Path for Separ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and Mortgag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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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凯华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7期107-10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将自己名下房屋抵押在出借人名下,但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借贷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将房屋实际抵押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在出借人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中,若借款人对抵押权提出异议,因审判庭的特别审理程序只进行形式审查,故难以支持出借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但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出借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使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在主体上获得同一,执行部门经实质审查,认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应裁定强制执行。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债权转移 救济途径 强制执行程序 分离 房屋抵押 合同约定 抵押登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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