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问责的依据、限度及其超越  被引量:5

The Basis,Limits and Transcendence of Educational Accou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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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小艳[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现代教育论丛>编辑部,主任副编审广东广州510631

出  处:《中国教育学刊》2018年第7期48-52,共5页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摘  要:教育问责作为一种常态下的治理程序,其实施的依据如下:权责对等是教育问责的理论前提,法律规范是教育问责的直接依据,社会需求是教育问责的现实依据,教育自治是教育问责的实践依据。教育享有的权利有限,承担的责任也有限,教育问责也应有两方面的限定:教育只回应特定主体的问责,且仅能就特定内容进行答责。为实现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应从教育的无限可能和有限作用相统一、问责主体的责任和权利相统一、惩罚性问责和自省性问责相统一三方面实现问责超越。

关 键 词:教育问责 权责对等 教育自治 

分 类 号:G526[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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