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恒定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4

The Legal Foundation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n the Constancy of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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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春龙[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8年第4期110-118,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为克服涉诉标的转移给诉讼程序带来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确立了当事人恒定。当事人恒定是程序安定性的要求之一,旨在通过补足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来改变原先简单驳回带来的弊端。当事人恒定通过诉讼担当使转让人留在诉讼中,并通过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使裁判直接约束受让人。当事人恒定在转让人恶意和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呈现特殊性。《民诉法解释》第249条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范围过窄,无法涵盖部分物权诉讼,应增加"诉讼系争物"的规定。当事人恒定的应用应做到审判权与诉权的平衡,将调解书纳入裁判效力扩张文书范围内,并以共同诉讼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关 键 词:当事人恒定 诉讼担当 既判力 善意取得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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