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和清理执行积案背景下的执行不能转破产  被引量:1

Enforcement Cannot be Transferred to Bankruptcy with Background of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and Clear-up of Long-pending Enforcemen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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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屾[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9期62-6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执行收案居高不下,将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清理执行积案,另一方面有利于僵尸企业及时出清,从而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清理执行积案的双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执转破的启动条件表述为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但其实质仍是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延续。然而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缺乏申请、同意破产的内生动力,执转破始终处于低概率衔接状态,制度价值未能充分发挥。建议人民法院在认定执行不能的前提下,构建当事人申请破产的职权辅助模式,通过强化征询提高执转破适用率,同时通过制度设计解决执转破因各自功能定位不同而引发的衔接问题,全面构建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完整运行机制。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结构性改革 执行不能 清理 供给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度价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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