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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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18年第6期11-11,共1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关 键 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学分制管理 会计工作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 财政部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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