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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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良武 

机构地区:[1]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

出  处:《中国民政》2018年第12期43-44,共2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案例】李某为现役军人,其妻张某已怀孕4个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原因,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由于二人的婚姻权利各自都依法享有不同的"特别关照",情况特殊。为了保障现役军人和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建议二人到法院诉讼离婚,但二人均表示时间紧迫并对离婚没有异议,希望尽快办理离婚手续。于是,工作人员将二人请到“特殊人群登记室”单独处理他们的离婚事宜。

关 键 词: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手续 怀孕妇女 工作人员 婚姻登记处 现役军人 婚姻权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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