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作品数:478被引量:133H指数:6
导出分析报告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相关作者:李杰任正红刘亚林倪洪涛夏吟兰更多>>
相关机构:北京市民政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更多>>
相关期刊:更多>>
相关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更多>>
-

检索结果分析

结果分析中...
条 记 录,以下是1-10
视图:
排序:
“虚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检察风云》2024年第23期26-27,共2页许莉 
“虚假离婚”通常也称“假离婚”,指夫妻双方并无终止共同生活及夫妻身份关系的真实意愿,但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而办理了离婚登记。之所以称为“假离婚”,是因为当事人既没有终止共同生活之意愿,也并非要真正解除夫妻关系,...
关键词:假离婚 离婚登记 拒绝履行 审判实务 夫妻身份 离婚协议的效力 事先约定 夫妻关系 
结婚更容易了,结婚率会提高吗
《南风窗》2024年第18期9-9,共1页肖瑶 
“二十一世纪走过二十余年,开始重新鼓励大家“有情即可婚”。这可以算作某种浪漫主义的回潮,并且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回溯。”领结婚证的条件发生变更:不再需要双方户口本,仅凭个人身份证即可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公布于2024年8月12日...
关键词:离婚登记 修订草案 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结婚登记 征求意见稿 婚姻关系 二十一世纪 
年轻人的婚姻,被户口簿住了?
《南风窗》2024年第18期10-10,共1页张茜 
“在中国,最关心年轻人婚姻的永远是父母,而父母已经逐渐妥协,不解决现实问题,催婚没有意义。”8月12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公众热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两处修订内容上。其一,征...
关键词:修订草案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征求意见稿 结婚登记 修订内容 争议焦点 公开征求意见 
离婚后,无过错方还能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吗
《伴侣》2024年第7期32-32,共1页
问:半年前,我与前夫刘某协议离婚。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刘某向我坦白了婚姻期间他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我得知真相后非常气愤,感觉身心遭受重创。请问,离婚后,我还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吗?
关键词:离婚登记 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者 无过错方 协议离婚 手续办理 婚姻期间 坦白 
结婚登记数降低原因何在
《财新周刊》2024年第25期6-6,共1页何亚福 
6月14日,民政部网站公布2024年一季度民政统计数据,结婚登记196.9万对,离婚登记57.3万对。而2023年一季度结婚登记214.7万对,离婚登记64.1万对。
关键词: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 统计数据 降低原因 民政部 
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出轨,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伴侣》2024年第4期33-33,共1页
问:半个月前,我与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协商一致后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但仍在一起居住。一天,我趁王某洗浴之时,查看她的微信,发现王某与一位异性的聊天十分暧昧。当晚,我告知王某她的行为是婚内出轨,并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王某则认...
关键词:离婚登记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失费 协商一致 出轨 撤回 私生活 
张娟: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山东人大工作》2024年第3期53-53,共1页廉渊博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我的工作格言,也是我的行动指南。”济宁市人大代表、泗水县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青少年心理辅导员张娟说道。翻开她的工作日记本,里面密密麻麻记录着她呵护未成年人、为留守儿童挡风遮雨的...
关键词:心理辅导员 婚姻登记处 儿童福利 离婚登记 综合服务中心 泗水县 留守儿童 未成年人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法治社会》2024年第1期104-114,共11页程皓楠 
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
关键词:职权纠正 形成性行政行为 确认性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 拘束力 
高质量发展看民政:深圳大鹏新区
《中国民政》2024年第3期F0004-F0004,共1页 
深圳市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位于南澳月亮湾广场,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内设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大厅、档案室等场所,是深圳首个全海景式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利用山海资源,为新人提供浪漫的婚姻登记环...
关键词:婚姻登记处 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 占地面积 月亮湾 大鹏新区 档案室 婚姻家庭辅导 
对“离婚冷静期”的法理冷思考
《民主》2023年第12期53-53,共1页甘正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置了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条款,即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
关键词: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登记 期限届满 前款 民法典 冷静期 撤回 冷思考 
检索报告 对象比较 聚类工具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