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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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莉[1,2,3,4]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中国婚姻法学会 [3]上海市普陀区政协 [4]上海市妇联妇女维权专家委员会

出  处:《检察风云》2024年第23期26-27,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虚假离婚”通常也称“假离婚”,指夫妻双方并无终止共同生活及夫妻身份关系的真实意愿,但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而办理了离婚登记。之所以称为“假离婚”,是因为当事人既没有终止共同生活之意愿,也并非要真正解除夫妻关系,且多约定在其他目的达到后即恢复夫妻身份,故被认为不是“真正的离婚”。如果“假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在达到目的后依事先约定复婚,一般不会引发纠纷。但现实中,因夫妻一方拒绝履行复婚约定、以致“弄假成真”的情形也不少见,由此引发“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之争。对“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审判实务的处理也有差异。

关 键 词:假离婚 离婚登记 拒绝履行 审判实务 夫妻身份 离婚协议的效力 事先约定 夫妻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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