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通知行与转让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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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雪 

机构地区:[1]中国建设银行单证业务中心

出  处:《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68-69,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案例背景 国内某开证行开立一笔可转让信用证,通知行为A银行。信用证指定通知行议付,同时还明确指定通知行为转让行。收到该信用证电文后,A银行告知受益人,根据该行内部相关规定,不能对该信用证进行转让操作。鉴此,受益人与申请人沟通后决定修改信用证,添加第三方银行B银行来充当转让行,即修改信用证为指定B银行议付,同时将转让条款修改为指定B银行作为转让行。

关 键 词:可转让信用证 知行 受益人 银行 开证行 修改 申请人 第三方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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