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形而上学》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之划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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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远招[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德国哲学》2016年第2期55-74,共20页Chinese Journal of German Philosoph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康德道义论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着眼于对康德道义论的各种批评”(项目编号:13JJD720007);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康德正义论研究”(项目编号:2010YBA1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关 键 词:法权义务 德性义务 伦理义务 《道德形而上学》 

分 类 号:B516.31[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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