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享经济到平台经济的责任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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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凌[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8年第12期62-6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借助“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的概念,大量平台企业不断兴起,既包括B2C(由企业直接向用户提供使用服务)模式,也包括更多的C2C(由平台上的主体相互提供服务,双方都是平台的用户)模式。当我们使用这一概念时,更多地是从生产性资源来源的角度。例如,是由平台提供服务,还是由第三方提供服务。

关 键 词:分享经济 共享 责任 资源来源 服务 B2C C2C 生产性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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