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机动车”属性的认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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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建岳 

机构地区:[1]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浙江余姚3154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6期89-89,共1页

摘  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均没有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规定.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二轮电动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最终法院认定争议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本文将从自办案件入手,结合法院判决,浅析保险合同“不利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机动车 格式条款 解释规则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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