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调整的司法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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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远帆 范煜 

机构地区:[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8年第5期37-43,共7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违约金调高或调低的主体是当事人,而法院在当事人未申请时能否依职权调整,特别是在缺席审理情况下,就违约金的调整问题在各法院之间、甚至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处理结果均不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如何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摆在司法实践面前。

关 键 词:司法实践 违约金 调整 《合同法》 缺席审理 法律适用 合同正义 合同自由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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