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限  被引量:1

On the Objection Period of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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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婵娟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39-43,共5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异议制度的补充,却引起了关于逾期异议是否仍应当实质审查合同解除效力的争议,而这取决于异议期限的性质和效力。异议是形成诉权,则异议期限是除斥期间,其效力在于期限经过,形成诉权消灭,故逾期异议时法院无需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但现行异议期限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异议 形成诉权 异议期限 除斥期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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