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Time limit on proof for hearing a ship collisio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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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健民 

出  处:《中国船检》2002年第7期54-56,共3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这是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应当说,这一在诉讼法学上被称作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突破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法理论.

关 键 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船舶碰撞案件 审理程序 举证时限制度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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