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管理团体机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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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悦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37-42,共6页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业主管理团体的机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重要内容,其担负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的任务与职能。现今各国家对于业主管理团体主要设有意思机关(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关(管理委员会、管理人)、监督、咨询机关乃至物业服务企业等。因各国家历史传统、社会条件的差异,其对于各管理机关的特性、职能及运行机制等的厘定也未尽相同。立基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我国未来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机关,应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选任和解任,以及监督、咨询机关的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区分所有建筑物 管理机关 业主大会 监督、咨询机关 管理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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