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理解与参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被引量:3

Understanding and Reference of Case of Production and Sale of Toxic and Harmful Food by Beijing Sunshine 100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Xi Wenyou,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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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益松 汤咏梅 李兵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3期4-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关 键 词:生物技术开发 食品原料 生产销售 阳光 北京 指导性案例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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