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条款的审查要点  

Reviewing Key Points of Privacy Clauses Involving Commercial Secr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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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丽[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3期96-9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在对该条款进行司法审查时,要审查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认定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区分处理:是否进行了公益与私益的利益衡量;答复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和全面等。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人自身特殊情况和用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予以综合考量后作出答复。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司法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 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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