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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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成红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出  处:《税务研究》2018年第9期66-69,共4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A县税务稽查局收到开票方所属的B市税务稽查局关于发票协查的通知及随附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该通知单列明了D药业公司向C医药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金额共计1200000元,税额共计204000元,价税合计1404000元。A县税务稽查局对C医药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C医药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药品、健字号滋补品、保健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眼镜、初级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批发零售,仓储服务,医药咨询服务,进出口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稽查局 医药公司 食用农产品 食品添加剂 药业公司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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