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机制研究  

A Study of the Exclusive Rules and Mechanism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Environmental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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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霞[1] 胡印富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134-141,共8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省级法学研究课题专项基金课题:"环境职务犯罪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研究"[项目编号SLS(2017)B1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生态安全犯罪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BFX064)的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类特殊形态,融共性与特性于一体。由于环境职务犯罪的二次隐蔽性、证据复杂化,加之更替式诉讼结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领域的适用问题尤为突出。环境职务案件多发生在环境执法及环保资金申报、审核等环节,因"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的取证理念,受制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环境职务犯罪更易出现非法证据。明确环境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认知,坚持由检察机关主导证据合法性审查,完善取证的工作机制,方能使环境职务犯罪惩处与人权保障相得益彰。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 环境职务犯罪 二次隐蔽性 职务犯罪检察部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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