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状态  被引量:14

Study on the Legal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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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思融[1,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310018

出  处:《浙江学刊》2018年第5期123-131,共9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本文是教育部规划基金2016年年度项目“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原理与制度研究”(项目号16YJA820027)以及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0批面上项目“解决争议目的下的行政诉讼裁判路径及其判决方式研究”(项目号2016M60045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确认有效"和"确认无效"两种行政协议判决形式,肯认了有效和无效两种行政协议效力状态;而司法实践中却承认"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四种行政协议效力状态。事实上,对违法行政协议效力状态的确定,不能仅单方面考虑行政协议的"契约性",也不能仅单方面考虑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而应该衡量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契约应予遵守原则。对违法程度"严重且明显"的行政协议,应确认无效;对违法程度未达到"严重且明显"的行政协议,应确认有效,即给予行政协议较大存续力,承认违法但有效行政协议的存在;对涉及第三人权利的行政协议,应确定为效力待定的行政协议,但最终会归于无效或有效行政协议。

关 键 词:违法行政协议 无效行政协议 效力待定行政协议 可撤销行政协议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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