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  被引量:8

Reconstruc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Investigation and Litigation under New Supervisory System——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wer of Supervisory and Leg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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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声高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12-25,共14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分工协作与配合制约作为我国侦诉关系的基本方式,尽管存在争议,却仍然以其制度与实务上的合理性存续至今。然而,监察体制改革溶蚀和吸收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侦诉关系结构,并提出了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如何平衡的新论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侦诉关系思考与借鉴,解析我国传统侦诉关系应然和实然上的合理性,调试监察体制改革下新型侦诉关系,并对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进行深层论思,进而提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下侦诉关系重构的具体思路。

关 键 词:侦诉关系 监察体制改革 法律监督权 体系重构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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