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制度的民商法学观察  被引量:2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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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界融[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523-534,共12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编号:07JJD820170)

摘  要:从民商法学主体规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禁反言规则观察,诉辩交易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法律主体有尊严、协商过程有效率、协商结果有公平以及协商效力禁反言,应当建立诉辩交易中国模式: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与有当事人资格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就罪、责、刑展开协商,以被告人认罪、放弃诸多诉讼权利为代价,足额赔偿被害人受损法益,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交换检察机关较轻检控。检察机关只能对损害私法益的、有自然人等私法主体被害人而非国家(法益)型被害人的案件进行协商,不能对损害国家法益等公法益的案件进行协商。法院不对诉辩交易进行事实审查,只进行法律审查,认定被告人自愿协商、真诚悔罪、足额赔偿被害人受损法益且协商内容合法,据此作出确认该诉辩交易协议合法有效的刑事裁判,从而快速终结案件。

关 键 词:诉辩交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谅解 自愿 刑罚目的 民商法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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