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担保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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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枭燕 

机构地区:[1]浙江萧山农商银行合规风险部

出  处:《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14期57-58,共2页China Rural Finance

摘  要:担保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等单位、团体,其最明显的特征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财政资金拨款,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作为回报;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同样会存在贷款或者为其他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情形。

关 键 词:担保责任 民办学校 解析 民办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机构 企业贷款 财政资金 经济利益 

分 类 号:G522.7[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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