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限制的正当化事由  被引量: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任学强[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

出  处:《兰州学刊》2018年第9期151-159,共9页

摘  要:通信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只有具备正当化事由,才能予以限制。但是,我国刑事法规从当事人及辩护人两个角度,对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进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限制。在对信件例行检查中,正当化事由的缺失,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处于虚置状态。在网络社会异地辩护成为常态,难以通过增加会见次数弥补通信的缺失的情况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例行检查原则背后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转变,以及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可能给"秘密为原则,检查为例外"的确立,正当化事由的明确,以及"拆而不阅"技术性措施的采用带来空间。

关 键 词:在押犯罪嫌疑人 通信权 双重限制 正当化事由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