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功能定位和体系架构  被引量:3

Function Positioning and System Architectur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teg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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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云三 陈磊 

机构地区:[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5期100-10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行政诉讼类型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CSPJ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诉讼类型化,被看作是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缺陷的最有效、最重要的办法,其对于实现行政诉讼制度之目的具有显著功能,有利于提供无漏洞的权利救济机制,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纠纷,有利于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行政审判权的运行。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行政诉讼类型,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亦有其弊端和局限性,并非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唯一模式。在非法定化前提下,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可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这一主导性划分标准,将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分为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同时,基于对维护客观法律秩序的特别关注,可设定客观诉讼这一类型,使之与上述三种类型并列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此外,为了寻求公民权利司法救济的精细化,还可在三大诉讼类型之下,划定若干亚类型的诉讼类型。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类型化 体系架构 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 权利救济机制 制度缺陷 行政审判权 行政纠纷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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