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原本的“法律修辞学”:一个学说史的视角  

Tracing Back to the Original “Legal Rhetoric”:A Perspective of Doctrinal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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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涵[1] 韩晋[2] 

机构地区:[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讲师212400 [2]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150001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6期17-26,共10页Graduate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4YJC85001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5FXD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HEUCF201813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修辞学是一门"法律"与"修辞"的联姻之学。法律修辞的概念从产生之初便因其学科交叉的性质而展现出参差样态。为寻找"法律修辞"的原本语义,只能诉诸史论,通过整理其概念谱系来"正本清源"。修辞学产生于法庭论辩和政治演说的需求,传统的修辞学是一门说服的艺术;修辞与逻辑的关系混乱,与语言学关系密切,法律修辞是获得法庭论辩胜利的重要手段。在理性与科学时代,对"客观真实"的强调使得修辞学开始衰落,修辞开始试图调和其与逻辑的关系使其更具科学性。及至20世纪语言学转向和解释学转向,人们看待世界固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逐渐被消解,修辞转向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修辞对于社会建构认识的重要性,修辞成为发现真理、认识世界的手段,法律修辞演变成以真理共识论为前提、普遍理性的听众为论证对象、言说者与听众主体交互的论辩活动。

关 键 词:法律修辞 逻辑 新修辞学 修辞学转向 

分 类 号:D90-05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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