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反思——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11

Revisiting the Plea for Leniency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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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恩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8年第5期145-152,共8页Oriental Law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展开的协商,是量刑情节的一种,其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可以累加适用,但吸收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这一量刑情节。侦查机关不应该是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降低审前羁押率,适用的罪名限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罪名,刑罚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法庭审理的重点在量刑而非事实认定。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自首 认罪态度好 值班律师 量刑规范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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