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从立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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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林玉[1] 郭敬涛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2]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8年第7期24-27,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原告资格是打开行政诉讼大门的一把钥匙,并非所有原告都能获得原告主体资格,这在行政诉讼中十分普遍。如何认定原告资格,是各种利益平衡的过程,既要保障原告的诉权,又要防止原告滥诉,还要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但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笔者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对比我国台湾及域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应当持有的认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立法目的 资格制度 司法解释 原告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 认定标准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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