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之理论现述与重述  被引量:1

Theoretical and Restatement of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Illegal Fund Ra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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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启忠[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出  处:《南海法学》2018年第4期1-12,共12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  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年度规划项目"非法集资犯罪认定中的基础问题研究"(17CFL02)

摘  要:非法集资概念自出现以来不断有相关机关对其基本特征进行规范性定位,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0解释》)第1条的规定为最终版本。对于《10解释》的规范性定位,现今主流理论将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归纳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但是,一方面在理论上仍然有人持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断有人抱怨这些特征难以把握。对于《10解释》的规范性定位,在理论上将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重新归纳为集资性、开放性和非法性三个特征,将更加合理、方便运用,能解决一些实践难题。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基本特征 四特征 三特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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