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与矫正——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  被引量:7

The Dysfunction and Correction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s in the Frame of the Social Capital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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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忠麟[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研究中心

出  处:《法商研究》2018年第5期94-105,共12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XFX020)

摘  要:我国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定程度上归因于环境法律制度失灵。基于社会资本对提高制度绩效的重要作用及其基本构成的网络、规范和信任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具有的高度契合性,应当将其引入解释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失灵的原因并探寻矫正的路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失灵,从其自身来看,主要体现为制度的权威性不足、认同度不高、操作性较差和运行体制机制不顺;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考察,可归因于网络缺陷、规范冲突和信任不足等社会资本的缺失。矫正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需要从网络优化、规范整合和信任建构等方面着手,加大社会资本的投入和积累。

关 键 词:社会资本 环境法律制度 网络 规范 信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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