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海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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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广[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中国审判》2018年第15期22-2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方航运有限公司、金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于2017年底终告结束。该案裁定反映了航运实践的特点,在承运入识别、“并入条款”的效力、货物留置权行使的条件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关 键 词:司法实践 海事法院 意义 海上货物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案 货物留置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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