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君博[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178-192,共15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课题编号:CLS(2017)D139;"中央财经大学2018年‘思政+’专项支持基金资助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FC044
摘 要:财产保全救济程序对规范财产保全审查和执行程序操作、均衡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复议、解除保全与执行救济共同构成了财产保全救济程序体系。作为重要的程序保障机制,复议既可以为财产保全审查、执行提供正当性基础,在特定条件下,也能够适当兼容执行救济的功能。解除保全在财产保全救济程序体系中地位特殊,其审查判断应遵循明确性、外观性原则,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针对概括性、特定性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救济程序与复议程序有各自的守备范围,不同救济程序的合并需要贯彻审判机构优先以及程序保障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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