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案件先刑后民模式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21

Refl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Mode for Criminal Action's Priority over Civil Action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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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家力[1] 张军强[2,3] 

机构地区:[1]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中国政法大学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134-144,共11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会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模式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先刑后民模式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需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性、需要尽快提供停止侵权救济、尊重人权保护理念的要求,因而引发了一些制度性障碍。但基于先刑后民模式所透射的制度理念及其能带来的程序效率,知识产权案件虽具有一定特殊性仍应坚持先刑后民模式。为克服这些制度性障碍,先刑后民模式需要在三合一审判实质化、明确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的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先刑后民 三合一审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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