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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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凌云 陈金玲 

机构地区:[1]唐河县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8年第9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初,被告人罗德、朱兰、张静、刘大玉预谋用假币“丢疙瘩”诈骗他人财物,先行与被告人赵旭坡约定租用其驾驶的东风小康红色面包车实施诈骗。6月11日早,被告人罗德、朱兰、张静、刘大玉携带假币与被告人赵旭坡驾车在南阳市仲景立交桥会合赶到唐河县龙潭街附近。被告人张静、刘大玉分头到龙潭街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寻找诈骗目标。

关 键 词: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 被告人 邮政储蓄所 他人财物 张静 诈骗 面包车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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