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明确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商业会计》2018年第19期5-5,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根据《公告》,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公告》明确,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关 键 词:政策执行问题 企业所得税 设备 器具 国家税务总局 固定资产 《公告》 应纳税所得额 

分 类 号:F842.0[经济管理—保险]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