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明理执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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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树光 

出  处:《江淮法治》2018年第20期41-41,共1页

摘  要:9月11日,在舒城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取了执行款。余某某与袁某某原为夫妻,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妈妈余某某生活。离婚之后余某某经济收入薄弱,勉强维持自己和孩子两个人的生活。虽然法院判决袁某某每月支付小雨抚养费600元,但袁某某除了离婚当年履行义务以外,再也没有支付抚养费。

关 键 词:法官释法 明理 法院判决 申请执行人 离婚后 执行法官 经济收入 抚养费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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