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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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43期62-62,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编辑同志: 我男朋友今年55岁,是一名退休人员。2011年,我与他相恋并开始同居。2018年7月,两感情出现裂痕,我男朋友提出分手。我当时和他在一起的时候才34岁,现在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他好几年,越想越觉得划不来,越想越觉得委屈。请问:我可以起诉他索赔青春损失费吗?

关 键 词:同居关系解除 损失费 青春 主张 方能 退休人员 男朋友 同志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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