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Grant of Lump-sum Pension for Civil Servants' Death Does not Belong to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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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文英[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31期58-6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行政案件,表现形式多样,有死者身份为公务员的,也有死者身份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对不予发放抚恤金不服提起诉讼的,也有认为发放的抚恤金低于法定数额而提起诉讼的。无论其具体表现情形如何,都将首先面对同一问题,即该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诉讼实务对此多有争议,出现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现象,亟需予以明确形成统一认识。本文将从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出发,归纳出两种完全不同观点的主要理由,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对更为合理的结论,并拓展分析至其他常见类型抚恤金,以期为抚恤金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次性抚恤金 公务员管理 死亡 行政案件 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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