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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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桂芝 

机构地区:[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出  处:《中国土地》2018年第11期23-25,共3页China Land

摘  要: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适用"三需要"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即行政机关拥有的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原则上都是应当公开的,法律有例外规定除外。以不公开为例外:主要是利益平衡,重点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例外法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下列3种公开情形:即主动公开、重点公开、依申请公开。其中,主动公开又称强制公开,指强制性要求公开。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机关 例外规定 利益平衡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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