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  被引量:34

Identifying Affirmation Suit in Chine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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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志勋[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8年第11期45-60,共16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诉讼法进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可以宣示已经存在的法律效果,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在比较法和我国法上,确认之诉及其判决均以存在确认利益为特别要件,通过确认对象和确认必要性限定其适用,其中体现的整体判断思路更为可取。区分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确认合同无效、宣告婚姻无效和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确认之诉,而形成之诉可分为向未来生效、向过去追溯生效和基于法官裁量权三种类型。基于我国的立法选择等原因,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不构成形成之诉,在诉讼过程中送达起诉书可以产生表示通知的实体法效果。

关 键 词:确认之诉 确认判决 确认利益 形成之诉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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