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的互惠制改革  被引量:1

Reform of Reciprocal System in the Background of Developing Free-Trade 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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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儒丹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

出  处:《法学》2018年第11期75-85,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告利益取向与对策研究"(12CFX110);教育部2014年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博弈与中国角色研究"(201407);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项目"自由贸易港的法治建设方案研究"(DSJCXZ180415)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我国互惠制的成文立法稍显原则,加之相关司法解释亦过度严格,无形中对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形成了阻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逐渐放弃了全面的事实互惠制,开始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依据国别区分形成了东盟国家法院判决实施"推定互惠制"、其他"一带一路"国家法院判决实施"法律互惠制"、非"一带一路"国家法院判决实施"事实互惠制"等三级适用体系,在宽松化的同时也加剧了法院适用的查明负担,亦无法回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最高标准化需求。我国国际角色转变后,依据智猪博弈论从时间视角审视和依据交易成本理论从空间视角审视都存在制度改革需求,要求全方位、高标准地提高判决的流通性。对我国互惠制的制度创新空间进行厘定,以外国法院涉中国判决的司法实践为参照,可知取消互惠制是最高的立法标准,在当前立法尚未取消互惠制的情况下,无条件的先行给惠制是最高的司法解释标准。我国判断给予互惠具体种类的标准应由中国执行法院所在地开放度区分标准取代该外国法院判决国籍区分标准,由此降低法官的查明负担。在自由贸易港内,不应再区分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别,而是可先通过司法解释推行无条件的先行给惠制,待时机成熟时,由立法机关修改立法,取消互惠制。

关 键 词:自由贸易港 外国判决流通性 互惠制 取消互惠制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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