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理中的法理:宋代开国时的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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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立言[1] 

机构地区:[1]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出  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4年第1期216-265,共50页

摘  要:宋代官吏从诏令可看到朝廷重视的一些法制原则。立法上:1兼顾因地制宜的特殊性与全国一致的普遍性。2兼顾变﹙如不合民情﹚与不变﹙如礼法合一、家庭纲常、人道精神等属于较恒久之价值或所谓王道﹚。3立法应明确,以绝刑名之出入。4罪刑法定。5罪与罚符合比例原则。6注重移风易俗或教化。7法令应该公开。司法上:1受理时不接受违反程序正义的﹙如越诉﹚、引用闲言闲语的,或利用告诉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检调时不得扰民、不得轻易拘捕或羁留、不得无地方首长同意就刑讯盗罪嫌犯。3定罪时以现行法为据,不足之处以情理弥补;量刑时需符合比例原则。司法人员必须以爱民为心、熟读法典、多读史书、躬亲其事,和遵守责成和效率等原则。

关 键 词:诏令 法理 宋太祖 宋承唐律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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