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协商民主的内在悖论  被引量:7

The Paradox of Ecologic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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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佟德志[1] 郭瑞雁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2]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65-71,共7页Tianji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四个全面’的国家治理战略研究”(项目号:16ZZD0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生态协商民主就是运用协商民主的方法来解决生态问题。有关生态协商民主的争论揭示了生态协商民主的内在悖论,即生态主义与协商民主在程序、主体、价值、实效四个方面的矛盾之处。一方面,协商民主能够更好地运用协商程序来扩展生态主体、接受生态价值,从而推进生态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在生态问题上运用协商程序并不必然产生生态主义的后果,协商主体的扩展缺乏包容性,价值转换的方向不确定,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对于这种内在悖论,应该在实践中探寻民主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动态均衡,并以法治和市场手段为补充,进而更好地解决生态问题。

关 键 词:生态主义 协商民主 生态主体 生态价值 

分 类 号:X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D08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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