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条款风险与防范  

Risk and prevention of jurisdiction articl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 litigation between inland and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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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松岭 Ren Songling

机构地区:[1]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出  处:《晟典律师评论》2018年第1期106-114,共9页SD & Partners Law Review

摘  要: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两地司法协助最有实质性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日公布,法释[2008]9号),该《安排》自2008年8月1日在内地实施。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 民商事合同 诉讼管辖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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