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性环境事故、正当性理论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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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清[1] 肖华[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学院会计系

出  处:《当代会计评论》2009年第2期114-133,共20页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博士点基金项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03JB790018)的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盈余持续性与公司价值”(08JJD630012)的资助

摘  要:本文以重庆市开县'井喷事件'、贵阳电厂'黑尘暴污染事件'、'松花江事件'、珠江北江镉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其所属采掘业、电力业、化工业、冶金业的184家A股公司为样本,探讨灾难性环境事故对相关行业的公司股价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经验证据表明,灾难性环境事故发生后,样本公司的股票累积超常收益率显著为负,样本公司后2年的环境信息披露相比前2年显著增加,但是,我们没有发现前2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股票累积超常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关联性。因此,股票市场对公司的正当性受到威胁作出了负面反应,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取决于时期和事件,基本上可以解释为一种为生存'正当性'辩护的自利行为,是对公共压力作出的反应。我们建议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尽快制定和颁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披露更有用、更具信息含量的环境信息。

关 键 词:灾难性环境事故 资本市场反应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正当性理论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X50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X32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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